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执16433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姚桥镇石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677611006A。
法定代表人:陈正阳。
委托代理人:陈家斌,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广东隆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莘田工业园44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62705M。
法定代表人:邓五长。
被执行人:邓五长,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峰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4民初70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邓五长对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07元由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邓五长的网络资金11434.04元,优先支付了案件受理费3707元,本案按实际执行标的的比例暂收取执行费50元,余款7677.04元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州高电电气有限公司、邓五长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帮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聘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