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1执1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众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吴卫民。
被执行人:兰溪市云山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云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叶树明。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兰溪市云山街道***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的银行存款48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国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樊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