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43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渊峰,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金华众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第一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吴卫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荣,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游埠初级中学,住所地,住所地兰溪市游埠镇文教路**iv>
法定代表人:夏庆华。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众城建设有限公司、兰溪市游埠初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众城建设有限公司、兰溪市游埠初级中学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郑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代书记员 应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