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溪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执709号
申请执行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秀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吕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琴,北京东卫(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尚林静,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东风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学松,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钱星羽,云南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19)云04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9323918.89元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8日起,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由**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补偿费400万元及审计咨询服务费14万元,合计414万元;三、驳回**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9265元,由**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240元,由**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025元。判决生效后,**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诉讼中,**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对座落于**市红塔区东风南路17号南都银座房屋一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3日,本院到**市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进行查询,其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市红塔区人民法院自2019年以来已立案受理涉**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都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合计56件,涉案金额2338万余元,因涉案两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案件均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所查封的房屋因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存在产权交易限制,不具备处置条件。2021年7月9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反馈,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遂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昌昊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予以公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04执7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杨 跃
审判员  戴龙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俞 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