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807号
申请人: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环保产业园新裕泰华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013648C。
法定代表人:郑维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秀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671614N。
法定代表人:吕倪。
申请人江苏**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葫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