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723号
申请执行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秀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671614N。
法定代表人:吕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古树明,红塔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红龙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84843721B。
法定代表人:史恒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云南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085472.82元,并以未付工程款8085472.82元按年利率3.85%支付该笔工程款自2021年9月17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由被执行人云南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68398元,减半收取34199元,由被执行人云南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85472.82元,自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2月15日累计4个月零28天的利息127705元,2022年2月15日后的利息,以被执行人未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85472.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支付至该笔工程款付清之日,由被执行人云南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造价鉴定费100000元,案件受理费34199元;应交申请执行费69137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8416513.8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同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在红塔区红龙路的房产及土地本院正在处置过程中,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7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执行员 谭志宏
书记员 魏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