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1民初2808号之一
原告:**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秀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217671614N。
法定代表人:吕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麟,云南世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贤勇,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62.89元,由**市金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浩
人民陪审员 郑德龙
人民陪审员 周丙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辜 迅
书 记 员 罗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