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银湾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以案情复杂,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诗淇******
人民陪审员曹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