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银湾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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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02民初112号******
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长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5253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银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服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0125427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北路24号中昌大厦13层A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4106084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银湾科技有限公司、太原市民生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以案情复杂,需要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8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林长海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诗淇******
人民陪审员曹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