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0727行审37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
被执行人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希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6]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昭馀镇三合村耕地、果园地,下申村耕地共计36956.27平方米(合55.43亩)新建道路连接线的行为,责令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法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6956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执行人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昭馀镇三合村耕地、果园地,下申村耕地共计36956.27平方米(合55.43亩)新建道路连接线,该行为不符合祁县昭馀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属于违法占地的行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5日立案调查,2016年11月16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三合村集体土地32852.9平方米(合49.28亩),下申村集体土地4103.37平方米(合6.15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69563元。限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祁县国土资源局催告,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为此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6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369563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德姝
人民陪审员  刘宝林
人民陪审员  郝海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