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晋0727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希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2015年8月,被执行人祁县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分别占用东观镇牛家堡村、大义村、晓义村、张家堡村、白圭村集体土地354546.67平方米合531.82亩新建208国道改迁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调查,2016年10月18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退还牛家堡村集体土地13.77亩、大义村集体土地41.29亩、晓义村集体土地162.33亩、张家堡村集体土地187.32亩、白圭村集体土地127.11亩,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3545467元。限十五日内自行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了被执行人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祁县国土资源局催告,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缴纳了罚款,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为此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祁国土行罚字[2016]第05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武
人民陪审员  成建荣
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