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玉溪弘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402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玉溪弘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太极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镇春和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原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尹旗村委会********,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玉溪弘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徐八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8)云0402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连带支付滕仕周工程款342000元,由***支付滕仕周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1888.72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4%以未付款342000元计算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玉溪弘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6882元,由***、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徐八四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42000元,由***支付从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1888.72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7.4%以未付款342000元计算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玉溪弘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6882元(申请执行人已退费),应交执行费5358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由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以上合计376128.7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354240元,尚有21888.72元未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将自己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到本院支付了354240元,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执行款342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6882元作为案件受理费,5358元作为执行费,该公司在本院的相关执行措施已全部解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云F×××**号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云F×××**黄海牌小型汽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其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玉溪弘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红塔银行1019001201000200****18账户已被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冻结,待冻结期限届满再予以扣划,其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玉溪弘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0402执19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仇国贵
审判员杨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