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云0402执308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春和***和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赵洋,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现住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自愿支付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垫付款354200元(支付方式: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54200元);二、若***任何一期违约,则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全部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215元,***自愿负担(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市呈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垫付款354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215元,应交执行费5213元(申请执行人未预交),以上合计3626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云FX××××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其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及土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30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国贵审判员**
审判员周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员周兴华
书记员方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