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民终2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6891260。
法定代表人:鹿克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帆,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86339003。
法定代表人:刘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山东众成清泰(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丰超,山东众成清泰(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新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二审期间,因***都公司与胜利新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都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胜利新大公司同意该请求,并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都公司的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588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都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8512元,减半收取计192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512元,减半收取计19256元,均由被上诉人***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良艳
审 判 员 张世柱
审 判 员 李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雨
书 记 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