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703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百胜,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被告:冯恩华,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孙连刚,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征彪,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丛栋,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清风,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岗,山东千之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史口镇袁家村。
法定代表人:丛兰芳。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十一街139号中央西谷大厦1602.1603。
负责人:刘喜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颖,山东元康(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冯恩华、郭清风、东营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绍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常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