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452号
申请人:***,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申请人: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266891260。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E×××××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0元)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鲁E×××××号汽车一辆。
扣押期限为二年。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