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申89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黄山沟村23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90号(东营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胜利新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5民终1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以“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外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杜 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