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

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502民初24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豪门花园12号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34147414。

法定代表人:刘传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泳、王康阳,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六安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东阳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7073554T。

法定代表人:潘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六安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作出(2018)皖1502民初240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六安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以南价值玖佰万元(9000000.00)的土地[土地证号:六土国用(2012)9058号],期限三年。申请人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900万元保单保函提供担保。申请人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以其诉讼案件因被申请人六安市**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7月30日以(2018)皖15民辖终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已被驳回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六安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以南价值玖佰万元(9000000.00)的土地[土地证号:六土国用(2012)9058号],期限三年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六安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皖西大道以南价值玖佰万元(9000000.00)的土地[土地证号:六土国用(2012)9058号],期限三年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卫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养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