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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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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502执692号
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X105986081(1-1)。
法定代表人:贡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路豪门花园12号楼1-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341474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7342320P。
法定代表人:齐习兵,该公司总经理。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2民初2928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金裕商贸有限公司、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六安市梅山路17号欧美亚商厦(4层)房产(证号:房产中心字第××号);
二、查封六安欧美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六安市梅山路17号欧美亚商厦(5层)房产(证号:房产中心字第××号);
三、查封期限三年,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安徽省XX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X)皖XX执XX号
:
关于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X)皖XX执XX号执行裁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
年月日
附:(201X)皖XX执XX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本院地址:XX市XX邮编:XXXXXX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
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皖XX执号
财物名称
被查封、扣押财产人:
在场人员:
年月日
执行人员:
书记员:
年月日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随查封裁定书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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