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城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红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浩铭,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云南华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州红河县供电局。
负责人:杨亚磊,该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宣,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云南城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康花园4幢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范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勇,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李玖升,男,1955年6月24日生,彝族。
原审第三人:何新明,男,1954年10月3日生,哈尼族,原住红河县迤萨镇观塘街41号,现住昆明市西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州红河县供电局、原审原告云南城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玖升、何新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9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2020)云2529民初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44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李 涌
审判员 刘玉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