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男,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住牟定县div>
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与被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起诉以后,又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因此,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负担(已付)。
审判员涂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