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3民初967号
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
经营者:***,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
被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工程处。
负责人:***,男,50岁,云南省牟定县人。
被告:***,男,50岁,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
被告:***,男,40岁,云南省牟定县人。
被告:**,男,30岁,云南省牟定县人。
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与被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八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就拖欠的货款的偿还达成了协议,原告提出撤诉,系其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牟定双通水泥制品厂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