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楚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3民初1176号
原告:云南楚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2721930G。
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富民社区上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18465458Y。
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福利来综合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57年9月22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住牟,住牟定县div>
原告云南楚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2019年11月8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楚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1元,由原告云南楚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习在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