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耕耘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26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xxxx9465458Y。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某荣、王某莲,云南临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耕耘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20xxxx124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耕耘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26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800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限制。另本院查明: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于2018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云南耕耘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砚山县江那镇砚平高速公路旁证号为砚国用(2013)第00139号土地使用权采取了保全查封措施,但在办理保全查封手续前,该土地使用权已被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院、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及本院先后办理了多次查封手续。因该案债权对该土地使用权无优先受偿权,本院无权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故暂无法处置该土地使用权。此外,本院通过现场调查及两次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其他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前述土地使用权具备处置条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云26执4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覃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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