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23民初473号
原告:牟定县鼎业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牟定县凤屯镇田丰村委会大易村民小组茨库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52739612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镇团结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19465458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
被告:***,男,52岁,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
被告:***,男,69岁,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住牟定县。
原告牟定县鼎业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牟定中屯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牟定县鼎业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定县鼎业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1元,由原告牟定县鼎业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