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3民初665号
原告(反诉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古城东路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27327100Y。
法定代表人:唐保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男,1973年5月16日生,系原告职工,住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元,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钱可传,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通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溥双媛,云南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钱可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反诉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钱可传于2019年6月3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钱可传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钱可传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交纳3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7520元,减半交纳376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钱可传负担。
审判员 马 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