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3民初879号
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第六中学对面嘉诚地产楼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3727327100Y。
法定代表人:唐保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金来,***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男,1964年2月13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通海县河西镇戴文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河西镇戴文村。
负责人:汤建平,任组长。
被告:通海县河西镇戴文村民委员会,住河西镇戴文村。
法定代表人:文自寿,任村委会主任。
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海县河西镇戴文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通海县河西镇戴文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6日,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奎传达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华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