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海县。
法定代表人:唐保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海艳,女,197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平县。
法定代表人:迟天元,经理。
关于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经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作出(2016)云0427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由被告新***经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2059001.47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新***经贸有限公司生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云南通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255101.4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新***经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新***经贸有限公司以经营困难、无能力履行为由,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10月27日经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新***经贸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新***经贸有限公司负债较多,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新***经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现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永辉
审判员  李永文
审判员  马兴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