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执1519号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陈昔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赵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803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95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本金63647.6元自2018年6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本金63647.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本金321594.5元自2020年4月8日起,本金64318.9元自2020年6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848元,减半收取4424元,由***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14日、2022年7月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起始日期2022年4月19日,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三、2022年6月29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经营场所、主要财产所在地进行委托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2年6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2年6月29日,委托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839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03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颜士和
审判员  滕建平
审判员  朱晴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