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民初9164号 原告: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金湖县塔集镇建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59669121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峰,江苏**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柯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5580334189。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8年10月2日生,住陕西省城固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面装饰”)与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天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面装饰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岱峰,被告力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面装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力天公司支付工程款166300元,并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44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我司与力天公司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司承接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侧的淮安友创天尚城27号楼餐厅装修工程,合同总价为441000元,力天公司已向我司支付合同价的70%,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费用34000元。2019年5月17日,我司与力天公司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根据合同约定,力天公司应在竣工结算办理后支付25%,剩余5%应在质保期满后向我司支付。现质保期已满,力天公司仍有166300元未支付,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力天公司未到庭,但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四面装饰提供的结算审核意见不是最终、正式的结算确认文件,涉案工程尚未进行结算确认,四面装饰要求我司支付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社会事业中心于2021年2月8日代我司向四面装饰付款17565元,应予以扣除;四面装饰主张的增加工程费用34000元未经我***确认,且四面装饰也未提交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对该款项及利息我司不予认可;四面装饰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无依据,我司不予认可;对于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计算时间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力天公司(甲方)与四面装饰(乙方)签订《淮安·友创力天尚城27#楼餐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淮安·友创力天尚城27#楼餐厅装修工程,工程地点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侧。承包方式:乙方包工包料。乙方包工期、包施工质量、包安全施工、***施工、包验收合格。开工日期暂定为2018年3月10日(如开工日期发生变更,以甲方签章的《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2018年3月30日。本合同固定总价为441000元整,计价方法:本工程采用含税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有效期内,此含税固定总价不受任何事由调整。工程全部完成付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且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之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本工程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两年质保期满扣除维修费用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需提供乙方签字的付款申请书及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等额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付结算款时应开具结算价100%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指派***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的监督、验收及与乙方的协调工作。乙方指派***为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的监督、验收及与甲方的协调工作。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予以结算。本工程保修期为贰年,自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作签证的组成,(1)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2)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单。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施工范围变化通知单,统一由工程部签发工程指令单(各部门会签工程指令单),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签发的工程指令单,甲方将不予认可。该合同由双方盖章确认,但未注明签订日期。 2019年5月17日,四面装饰与力天公司签订《淮安·友创力天尚城27#楼餐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载明:开工日期2018年3月10日,验收日期2018年3月30日,验收意见合格。 力天公司已直接向四面装饰支付工程款308700元。 2021年2月8日,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街道社会事业中心代力天公司向四面装饰支付工程款17565元。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签证单及当事人**等举证为证,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四面装饰提供2019年7月24日《工程现场签证单》,载明:本次签证金额为34000元。四面装饰法定代表人***、现场工程师***签字,力天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工程中心负责人、成本中心预算工程师、成本中心经理、成本分管领导均在该签证单上签字,力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字。注:签证审批须有对应的工程现场指令单,否则不予办理。施工单位须在签证工程完工后7日内办理签证审批,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签证。 四面装饰还提供:1、《合同结算审批表》,载明:主合同金额475000元,承包单位报送金额475000元,区域审核结算造价475000元,结算审核经办人及成本中心经理**签字,成本中心总监/分管成本副总经理***签字。2、《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定案书》,载明:工程名称淮安·友创力天尚城27#楼餐厅装修工程,核定结算造价475000元,审核单位成本管理部,审核人**、复核人***、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3、《淮安·友创力天尚城27#楼餐厅装修工程结算审核编制说明》,载明:审核结果: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包干合同金额为441000元,一份签证为34000元,为本次解散金额为475000元。编制人**签字。4、《工程结算审核汇总表》,载明:淮安·友创力天尚城27#楼餐厅装修工程合价441000元,签证34000元,合计475000元。承包单位***、成本部经办人**签字。5、《淮安·友创力天尚城27#楼餐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意见》,载明:审核结果施工单位所报的结算造价为475000元,审核后总造价为475000元,核减0元。施工单位***,成本管理部**签字。上述结算文件签订及提交审核会签时间均为2019年7月24日。 力天公司辩称,四面装饰提供的《工程现场签证单》无对应的工程现场指令单,对该签证金额不予认可。涉案工程尚未进行正式结算,四面装饰提供的结算金额为475000元的结算审批表、定案书、编制说明、审核汇总表、审核意见等仅系其内部审批过程文件,并非最终、正式的结算确认文件。 四面装饰**,2018年6月4日,其就淮安·友创力天尚城27#楼餐厅装修工程向力天公司开具了308700元增值税发票;2019年8月8日,向力天公司开具了110250元增值税发票;2019年11月25日,向力天公司开具了34000元增值税发票;2021年12月21日,向力天公司开具了22050元增值税发票,上述合计475000元。上述发票除金额为22050元的发票未交付力天公司外,其余发票均已交付力天公司。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力天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四面装饰施工,四面装饰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并于2019年5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四面装饰要求力天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关于工程价款。四面装饰主张涉案工程合同总价为441000元,签证工程34000元,经结算工程总价款为475000元,对此力天公司不予认可,并辩称签证工程无对应的工程现场指令单,且涉案工程尚未正式结算,四面装饰所提供的结算文件为其内部审批过程文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本院对此认为,四面装饰提供的《工程现场签证单》虽注明签证审批必须有对应的工程现场指令单,否则不予办理,但该签证单上已有力天公司现场代表***、工程部经理、工程中心副主任、成本中心经理等人员签字确认,力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签字,上述签字可认定力天公司认可涉案工程产生签证费用34000元,故对该签证工程34000元,本院予以认可,对力天公司的辩解主张不予采信。对于涉案工程是否结算的问题,四面装饰提供的结算审批表、定案书、编制说明、审核汇总表、审核意见等证据均显示涉案工程结算金额475000元。涉案工程合同固定总价款为441000元,签证工程款为34000元,合计475000元,该金额与上述结算金额一致,故对四面装饰主张已完成工程量为47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涉案工程总价款为475000元,力天公司已向四面装饰支付工程款326265元,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5月17日竣工验收,保修期为两年,故四面装饰要求力天公司支付工程款1487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涉案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两年质保期满扣除维修费用后甲方一次性无息付清。四面装饰主张涉案工程已于2019年7月24日结算,但力天工程不予认可,且四面装饰并未提供正式的结算材料,故对该结算时间本院不予确认。涉案工程于2019年5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为两年,故本院酌情确定力天公司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487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四面装饰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1.5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8735元,并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以14873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4元,由减半收取2117元,由被告淮安力天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37元,由原告金湖县四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06)。 审判员 刘 青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