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3251509L。

法定代表人:郑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楠,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42766565。

主要负责人:潘惠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晓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马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