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浙江伊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53251509L。
法定代表人:郑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楠,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浙江和义观达(前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842766565。
主要负责人:潘惠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3.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沈晓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马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