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82民初13509号
原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江南村,组织机构代码:75325150-9。
法定代表人:郑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穗(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禾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西三农垦场路218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724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禾隆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同日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慈溪市杭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