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西双版纳建设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69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洪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1292570223H。
法定代表人:熊帮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2354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40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西双版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双版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4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