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6)浙0281执39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728-742号。组织机构代码:08478767-1。
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4465573-5。
法定代表人:诸铁成,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诸铁成,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泗门镇镇南村水路头5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7707085773。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去梁湖镇禄泽村1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402036516。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横渡镇长林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31110231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4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共计208008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165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3201元。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执得执行款2080088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