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391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
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55735R。
法定代表人:诸铁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6502412.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股权虽已冻结,但无处置必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39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卢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