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81执1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鹿亭乡上庄村,组织机构代码:14465573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8日出生,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3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余姚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浙0281执1308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姚市舜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等共计14160836.74元;如不支付,则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寺前王村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99658元、执行费815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寺前王村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丈亭镇寺前王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丈亭镇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余国用(2004)第07092号]。
二、被执行人、实际占用人及其他负有协助义务的人,应依法腾退上述房地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邝亚辉
审判员卢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