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01执152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组织机构代码:2174310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组织机构代码:2175006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云南省楚雄州金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楚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14844元。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暂无相关信息。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内只有少量余额,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同意暂不对其冻结;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楚民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涛
审判员祝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马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