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2301执1522号
申请执行人:肖建发,男,1974年8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个体,住楚雄。
被执行人: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牟定县城新南路,组织机构代码:21750065-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肖建发与被告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1)楚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9887.50元,申请执行费1098.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定新甸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交纳了部分执行款后已歇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暂无相信息。被执行人无车辆、证券;经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令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楚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涛
审判员祝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国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