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喆平、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民监1号
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喆平,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新村11号煦翥苑B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49W65F。
法定代表人:陈先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2097E。
法定代表人:李寿昌,该公司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公投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安瑞路101号刘家营小区二期1幢办公楼6楼60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MA6K3GLU5J。
法定代表人:刘朝成,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猴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华园一小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2MA6KPAP33R。
法定代表人:陈新文,该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喆平、***、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二审被上诉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公投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猴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云05民终7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锐林
审 判 员 杨淑娟
审 判 员 王文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明坤
书 记 员 李宗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