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保山力宏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民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山力宏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0569685711。
住所地:隆阳区工业园区(小堡子片区)。
法定代表人:查凤军,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征树,男,1986年1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娇,云南弘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2097E。
住所地: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李寿昌,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琼霜,女,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山力宏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21)云05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继鹏
审 判 员 张 燕
审 判 员 施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淑娟
书 记 员 王继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