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3123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6月6日出生,现住盈江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保山市隆阳区。
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102806.38元(执行款101385.38元、执行费1421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回告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30000元(已转付申请人),剩余案款71385.38元及案件执行费142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车辆登记、财付通、京东、阿里巴巴、工商等部门进行网络查控,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在本院辖区内的国土、住建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传统查控的结果为: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盈江县国土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盈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保山市杏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江县人民法院(2020)云3123执9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瞿 易
审判员 **情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江海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