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敖甲云与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01民初1659号
原告:敖甲云,男,1970年5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楚雄市团结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敖甲云与被告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敖甲云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敖甲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敖甲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敖甲云承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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