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与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01民初1657号之一
原告:云南省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
负责人:**,职务: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与被告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楚雄盛世舒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10元,由原告云南楚雄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汽车配件厂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