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禄丰县路溪小学、禄丰县教育体育局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云2331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禄丰县路溪小学、禄丰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233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一、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建的禄丰县和平镇张家村小学教学楼、教师宿舍项目工程尾款385,644.12元,并以385,644.1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由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建的禄丰县和平镇张家村小学校园场地、围墙零星修缮项目工程款73,416.58元,并以73,416.58元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60.00元。因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467,231.70元及利息(包括申请执行费4,811.00元),同时,二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前已自动履行135,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0年6月15日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2019)云2331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主文第二项即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执行人承建的禄丰县和平镇张家村小学校园场地、围墙零星修缮项目工程款73,416.58元,并以73,416.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执行。二、剩余款项254,004.12元及利息,由二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0.00元;于2021年2月1日前付清给申请执行人104,004.12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同时,由二被执行人缴清申请执行费4,811.00元;三、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无欺诈、胁迫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该案终结执行,现予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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