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31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
被告:***,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
被告: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团结路10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73431617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禄丰县路溪小学。
法定代表人:高志佐,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楚雄毅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禄丰县路溪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