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蓝润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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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4127号
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57976。
法定代表人:熊申潮,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教,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以闻,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蓝润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径东路47号1幢、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88262267K。
法定代表人:郭兰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百荣,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蓝润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劳暖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