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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397号
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57976。
法定代表人:熊申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茜,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教,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566589Q。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谢芸芸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李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