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1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科技工业园区新建北路7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048957976。
法定代表人:熊申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希昌,上海华勤基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大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郑康乐
审 判 员  杨兴华
人民陪审员  杨静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 助理  邢洋洋
书 记 员  栗彩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