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24民初3432号
原告:吕某,男,1978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xxxx********),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阜南县会龙乡,现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都市水乡。
原告:陈某,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xxxxx********),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董某,男,1966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xxx********,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新昌县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某、陈某与被告浙江大丰某有限公司、董某、新昌县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吕某、陈某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某、陈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3元,减半收取计5126.5元,由原告吕某、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