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702民初4436-1号
原告:陕西豪枫龙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学院XX号XX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1HA7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学院XX号XX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MA6YN9G6X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XX道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中,男,汉族,1958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勉县XX道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女,汉族,1974年XX月XX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社区XX组XX号,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豪枫龙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枫龙泰公司)与被告***意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意酒店公司)、***、**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豪枫龙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豪枫龙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豪枫龙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的起诉。
审 判 员 武 永 妮
二 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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