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4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哈工大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宪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天目湖镇迎宾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丽都城市。 申请执行人珠海天沐温泉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股权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400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皇珈置业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21年6月25日、12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信息、网络银行使用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保险及证券持有信息,根据查询反馈信息,对被执行人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D9××**、苏D8××**的车辆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根据不动产线下查询情况,对被执行人溧阳天目湖维景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溧阳市迎宾大道288号1幢××室、迎宾大道288号1幢××室、迎宾大道288号1幢××室、天目湖城市广场3幢××室、天目湖城市广场××幢××室××道××号××幢××室××道××号××幢××室××道××号××幢××室××道××号××幢××室××道××号××幢××室××道××号××幢××室不动产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前述不动产均设置有抵押优先权,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 此外,被执行人提交不予执行申请,目前尚在审查中。另据关联案件查询显示,各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内均涉及多起终本案件,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措施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但因系轮候查封且设置有抵押而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沪仲案字第400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